第一條 煤礦是否建立安全監測監控系統,并制定“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裝置使用管理辦法",建立安全監測機構,配備足夠數量人員負責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安裝、使用及維護管理。
第二條 煤礦安全監測監控工作人員是否都經過專業技術的培訓,并持證上崗證。
第三條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是否建立以下臺帳或報表:
(1)安全監測監控設備臺賬;
(2)安全監測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;
(3)檢修記錄;
(4)巡檢記錄;
(5)各類傳感器調校記錄;
(6)中心站運行日志;
(7)安全監測監控日報表;
(8)報警斷電記錄月報表;
(9)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;
(10)安全監測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。
第四條 煤礦是否繪制煤礦安全監測監控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,并根據采掘工作的變化情況及時修改。布置圖是否標明傳感器、聲光報警器、斷電控制器、分站、電源、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、接線、斷電范圍、報警值、斷電值、復電值、傳輸電纜、供電電纜情況等。斷電控制圖是否標明甲烷傳感器、饋電傳感器和分站的位置,斷電范圍,被控開關的名稱和編號,被控開關的斷電接點和編號。圖紙、技術資料的保存時間必須不少于2年。